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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禁刷卡機串聯的方法

瀏覽:126 發布日期:2023-05-20 00:00:00 投稿人:佚名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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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1、門禁刷卡機串聯的方法

門禁刷卡機串聯的方法

【檢索時間】2022年5月22日

檢索平臺】北大法寶類案檢索平臺

【檢索方法】 (關鍵詞檢索、法條關聯案件檢索、案例關聯檢索或其他方法。)

【檢索結果】

通過上述方法,共檢索出10個類案,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0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典型案例0個,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0個,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參考性案例0個,高級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0個,中級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0個,基層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10個。其中,10個類案為近三年判決/裁定生效。

【對比分析】(類案基本信息及與待決案件的對比分析,類案詳情由系統生成,分析部分由用戶填寫)

1. 李某、許某、鄧某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其他其他判決書

案由: 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

案號: (2021)川0681刑初92號

案例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類案層級: 普通案例

審理法院: 四川省廣漢市人民法院

審理程序: 一審

審結時間: 2021.04.22

基本事實: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某、許某、鄧某等人因購買的廣漢北新國際機械城商鋪投資收益未達預期,要求開發商四川北新大弘置業有限公司退房退款。2020年10月,被告人李某建立“真業主”微信群,并讓被告人許某、鄧某擔任該群管理員,拉入有同樣訴求的業主一百余人,通過微信群組織、煽動、串聯群內業主集體上訪。

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李某、許某等6人在成都商量,并確定了組織群內成員到德陽市政府門口集會、示威,被告人李某在微信群多次發布11月9日早上9點到德陽市市政府門口集合進行示威的公告。其后,被告人許某自行制作了用于集會、示威用的“違法交房國法不容”、“北新大弘坑蒙拐騙”、“懇求政府為民做主”、“黑心北新大弘置業開發商、還我血汗錢”等橫幅、牌子。被告人鄧某在集會現場提出向每個人收取20元,用于支付打印橫幅等部分費用開銷,并協助其他業主簽訂免責書。

2020年11月9日9時許,通過微信群收到消息的近七十余名業主從各地聚集到德陽市路段號德陽市人民政府門口,采取跪坐、頭戴白巾、打橫幅、喊口號等方式集會、示威,持續近一個小時。被告人李某和許某在前排帶頭下跪,并組織大家一起喊口號。在此期間,民警多次勸阻并責令限期解散,聚集人員均拒絕解散。李某和許某帶頭阻止民警驅散集會人員,后民警將李某及其它部分參與人員強行帶離現場時,被告人許某不配合勸離工作,民警隨后將許某及其余人員勸離現場,并帶至德陽市信訪局進行正常信訪。

2020年11月9日10時52分許,被告人許某、鄧某再次組織、煽動二十余人聚集在德陽市人民政府大門口,采取靜坐、喊口號、下跪等方式示威,要求釋放被抓業主,要求市政府解決其訴求,持續時間近一小時。期間,被告人許某帶頭在前排靜坐、下跪,并帶頭組織大家喊“放人”、“放業主”等口號。期間,集會人員中有人暈倒,醫護人員積極到現場進行了處理、治療。其后民警對示威人員多次勸阻并限期解散,但聚集人員均拒絕解散。被告人許某、鄧某帶頭哭喊、拒絕離開,后執勤民警將被告人許某及其它部分參與人員強行帶離現場,并將鄧某及其余人員勸離現場,并帶至德陽市信訪局進行正常信訪。

2020年11月10日上午10時許,被告人鄧某又組織、煽動、串聯剩余二十余名業主在德陽市路段號德陽市人民政府大門處,采取跪坐、喊口號等方式示威,要求釋放被抓業主,要求市政府解決其訴求,持續時間約半小時。期間,民警對示威人員多次勸阻并限期解散,并將涉案被告人鄧某及其它部分參與人員強行帶離現場,將其余人員勸離現場,并帶至德陽市信訪局進行正常信訪。

三被告人李某、許某、鄧某分別于2020年11月10日被德陽市旌陽區公安局刑事拘留。

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李某、許某、鄧某分別于2021年2月26日、2021年3月2日、2021年2月24日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另查明,事發期間,德陽市公安局旌陽區分局治安大隊為處置上述非法集會、示威事宜,該局三次調集旌陽分局城區五個派出所巡邏民警50人、分局特巡警大隊民警30人、治安大隊民警10人,聯合市局特巡警支隊、交通警察大隊共計110人,出動警車20輛趕赴現場予以處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修正) 第29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修正) 第67條3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 第15條 (現行有效)

2020年11月5日,被告人李某、許某等6人在成都商量,并確定了組織群內成員到德陽市政府門口集會、示威,被告人李某在微信群多次發布11月9日早上9點到德陽市市政府門口集合進行示威的公告。其后,被告人許某自行制作了用于集會、示威用的“違法交房國法不容”、“北新大弘坑蒙拐騙”、“懇求政府為民做主”、“黑心北新大弘置業開發商、還我血汗錢”等橫幅、牌子。被告人鄧某在集會現場提出向每個人收取20元,用于支付打印橫幅等部分費用開銷,并協助其他業主簽訂免責書。

2020年11月9日9時許,通過微信群收到消息的近七十余名業主從各地聚集到德陽市路段號德陽市人民政府門口,采取跪坐、頭戴白巾、打橫幅、喊口號等方式集會、示威,持續近一個小時。被告人李某和許某在前排帶頭下跪,并組織大家一起喊口號。在此期間,民警多次勸阻并責令限期解散,聚集人員均拒絕解散。李某和許某帶頭阻止民警驅散集會人員,后民警將李某及其它部分參與人員強行帶離現場時,被告人許某不配合勸離工作,民警隨后將許某及其余人員勸離現場,并帶至德陽市信訪局進行正常信訪。

2020年11月9日10時52分許,被告人許某、鄧某再次組織、煽動二十余人聚集在德陽市人民政府大門口,采取靜坐、喊口號、下跪等方式示威,要求釋放被抓業主,要求市政府解決其訴求,持續時間近一小時。期間,被告人許某帶頭在前排靜坐、下跪,并帶頭組織大家喊“放人”、“放業主”等口號。期間,集會人員中有人暈倒,醫護人員積極到現場進行了處理、治療。其后民警對示威人員多次勸阻并限期解散,但聚集人員均拒絕解散。被告人許某、鄧某帶頭哭喊、拒絕離開,后執勤民警將被告人許某及其它部分參與人員強行帶離現場,并將鄧某及其余人員勸離現場,并帶至德陽市信訪局進行正常信訪。

2020年11月10日上午10時許,被告人鄧某又組織、煽動、串聯剩余二十余名業主在德陽市路段號德陽市人民政府大門處,采取跪坐、喊口號等方式示威,要求釋放被抓業主,要求市政府解決其訴求,持續時間約半小時。期間,民警對示威人員多次勸阻并限期解散,并將涉案被告人鄧某及其它部分參與人員強行帶離現場,將其余人員勸離現場,并帶至德陽市信訪局進行正常信訪。

三被告人李某、許某、鄧某分別于2020年11月10日被德陽市旌陽區公安局刑事拘留。

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李某、許某、鄧某分別于2021年2月26日、2021年3月2日、2021年2月24日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另查明,事發期間,德陽市公安局旌陽區分局治安大隊為處置上述非法集會、示威事宜,該局三次調集旌陽分局城區五個派出所巡邏民警50人、分局特巡警大隊民警30人、治安大隊民警10人,聯合市局特巡警支隊、交通警察大隊共計110人,出動警車20輛趕赴現場予以處置。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集會、示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2. 李雪斌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由: 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

案號: (2020)川0681刑初47號

案例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類案層級: 普通案例

審理法院: 四川省廣漢市人民法院

審理程序: 一審

審結時間: 2020.04.30

基本事實: 本院查明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李雪斌等人于2018年購買了廣漢市東方軸承廠國有棚戶區改造項目(銀河·奧特萊斯)的預售商鋪,并通過簽訂委托經營管理協議的模式,收取商鋪租金。后因該項目出現資金問題,李雪斌等多名業主無法繼續取得租金收入,遂要求開發商退房退款。期間,李雪斌等多名業主與開發商協商解決辦法,未果。2019年10月,李雪斌通過多個業主微信群進行串聯,對業主進行分組,組織制作橫幅、標語,商定于2019年11月11日到廣漢市奧特萊斯、廣漢市市委辦公地進行集體維權。2019年11月11日,李雪斌等人在未向主管機關申請并獲得許可的情況下,于當日9時許,組織商鋪業主數百人前往奧特萊斯項目部門口集合,李雪斌在現場集合、整頓隊伍,組織拉橫幅、呼口號。當日10時50分許,李雪斌組織人員列隊沿廣漢市佛山路、中山大道、108國道游行至廣漢市,在廣漢市門口進行圍堵,舉標語、拉橫幅、喊口號。期間,李雪斌等人對公安機關的解散命令拒不執行,造成交通和公共秩序混亂,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造成惡劣影響。當日18時許,示威人群才全部離開廣漢市門口。經本院委托,廣漢市司法局對被告人對李雪斌進行了調查評估,評估意見為適宜納入社區矯正。

爭議焦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修正) 第29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修正) 第6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修正) 第67條3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修正) 第72條1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修正) 第73條2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修正) 第73條3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 第15條 (現行有效)

判決結果: 裁判結果一、被告人李雪斌犯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二年;

3. 淦華蓮非法集會、游行、示威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由: 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

案號: (2019)贛0425刑初107號

案例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類案層級: 普通案例

審理法院: 江西省永修縣人民法院

審理程序: 一審

審結時間: 2019.08.29

基本事實: 經審理查明永修縣華龍萊茵美郡小區的部分業主因購買的商品房房產證、水電分戶、消防安全等問題未得到解決,通過建立維權微信群,相互聯絡,開始組織維權。并自發交納維權費4萬余元至微信群中,推舉該經費統一交由維權業主被告人淦華蓮保管,用于業主上訪時的資料、衣服、橫幅等物品的購買制作,及業主上訪時的交通、吃飯等費用。

2018年1月12日晚上,在華龍業主維權微信群中有人說“華龍萊茵美郡的開發商胡沛若現居住在永修縣虬津鎮,我們問題沒解決胡沛若還在那里瀟灑",有人提議去永修縣虬津鎮找胡沛若給他點壓力。被告人淦華蓮表示贊同,并安排人員聯系車輛搭載業主前往永修縣虬津鎮。

2018年1月13日上午8時許,被告人淦華蓮組織華龍菜茵美郡小區34名業主乘坐車牌號贛G×××××的客車來到永修縣虬津鎮,與其他自行前往的業主身穿黃馬甲統一在永修縣虬津鎮虬津村胡沛若家門口集會找胡討要說法。因胡沛若一直未露面,便有人提議讓大家穿上寫有“還我房產證"等字樣的黃色馬甲到虬津街上游行示威,制造一點影響力。在場的業主們一致認同。隨后淦華蓮積極安排人員購買橫幅、毛筆、墨水,在橫幅上書寫“娃子(胡沛若小名)是騙子"、“娃子還我血汗錢"等字樣,組織大家拉起橫幅,并在附近村民家借了一個鑼,由淦華蓮喊,大家跟著喊口號從胡沛若家開始游行,游行隊伍拉著橫幅出發,沿著虬津村的道路走到G316國道,后淦華蓮又在虬津鎮路邊一個書店花70元買了一個喇叭,用喇叭喊口號。游行隊伍走到虬津鎮震興超市門口路段時,永修縣公安局虬津派出所民警及虬津鎮政府工作人員對游行隊伍進行勸阻,公安民警當場告知游行行為違法,要求游行隊伍立即解散。淦華蓮等人置之不理,拒不解散隊伍,造成圍觀人群聚集,導致316國道交通堵塞。后經民警勸阻,淦華蓮等人答應收起橫幅,不喊口號,走路前進。游行隊伍經過虬龍大道、G105國道,走到加油站路段時,淦華蓮等人又打起了橫幅,喊起了口號。民警與政府工作人員再行勸阻。淦華蓮等人停留在路邊拒不解散,造成圍觀人群聚集,導致南九路(原105國道)加油站路段道路交通堵塞。經民警與政府工作人員的勸阻,淦華蓮等人又收起橫幅走路游行,通過虬津汽車站回到G316國道上,再回到虬津村胡沛若家門口,最后游走到虬津鎮家居建材市場。至當日14時許,游行業主才乘坐大巴車離開虬津鎮。

上述事實,被告人淦華蓮在偵查階段作了相關的供述,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凌某、溫某、孫某、金某、趙某、余某1、史某、余某2、劉某1、王某、李某1、陳某、鄒某、杜某、李某2、鄧某、朱某、徐某、劉某2、劉某3、梁某的證言,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圖及照片辨認筆錄、1.13虬津游行路線圖與說明、“紅色維權群"的聊天記錄、歸案說明、被告人戶籍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修正) 第296條 (已被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修正) 第67條3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修正) 第72條1款

2018年1月12日晚上,在華龍業主維權微信群中有人說“華龍萊茵美郡的開發商胡沛若現居住在永修縣虬津鎮,我們問題沒解決胡沛若還在那里瀟灑",有人提議去永修縣虬津鎮找胡沛若給他點壓力。被告人淦華蓮表示贊同,并安排人員聯系車輛搭載業主前往永修縣虬津鎮。

2018年1月13日上午8時許,被告人淦華蓮組織華龍菜茵美郡小區34名業主乘坐車牌號贛G×××××的客車來到永修縣虬津鎮,與其他自行前往的業主身穿黃馬甲統一在永修縣虬津鎮虬津村胡沛若家門口集會找胡討要說法。因胡沛若一直未露面,便有人提議讓大家穿上寫有“還我房產證"等字樣的黃色馬甲到虬津街上游行示威,制造一點影響力。在場的業主們一致認同。隨后淦華蓮積極安排人員購買橫幅、毛筆、墨水,在橫幅上書寫“娃子(胡沛若小名)是騙子"、“娃子還我血汗錢"等字樣,組織大家拉起橫幅,并在附近村民家借了一個鑼,由淦華蓮喊,大家跟著喊口號從胡沛若家開始游行,游行隊伍拉著橫幅出發,沿著虬津村的道路走到G316國道,后淦華蓮又在虬津鎮路邊一個書店花70元買了一個喇叭,用喇叭喊口號。游行隊伍走到虬津鎮震興超市門口路段時,永修縣公安局虬津派出所民警及虬津鎮政府工作人員對游行隊伍進行勸阻,公安民警當場告知游行行為違法,要求游行隊伍立即解散。淦華蓮等人置之不理,拒不解散隊伍,造成圍觀人群聚集,導致316國道交通堵塞。后經民警勸阻,淦華蓮等人答應收起橫幅,不喊口號,走路前進。游行隊伍經過虬龍大道、G105國道,走到加油站路段時,淦華蓮等人又打起了橫幅,喊起了口號。民警與政府工作人員再行勸阻。淦華蓮等人停留在路邊拒不解散,造成圍觀人群聚集,導致南九路(原105國道)加油站路段道路交通堵塞。經民警與政府工作人員的勸阻,淦華蓮等人又收起橫幅走路游行,通過虬津汽車站回到G316國道上,再回到虬津村胡沛若家門口,最后游走到虬津鎮家居建材市場。至當日14時許,游行業主才乘坐大巴車離開虬津鎮。

上述事實,被告人淦華蓮在偵查階段作了相關的供述,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凌某、溫某、孫某、金某、趙某、余某1、史某、余某2、劉某1、王某、李某1、陳某、鄒某、杜某、李某2、鄧某、朱某、徐某、劉某2、劉某3、梁某的證言,現場勘驗筆錄、現場圖及照片辨認筆錄、1.13虬津游行路線圖與說明、“紅色維權群"的聊天記錄、歸案說明、被告人戶籍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被告人淦華蓮犯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

4. 鄭家秀、曾存德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由: 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

案號: (2018)川0116刑初1399號

案例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類案層級: 普通案例

審理法院: 四川省雙流縣人民法院

審理程序: 一審

審結時間: 2019.03.01

裁判要旨: 鄭家秀、曾存德未按照法律規定申請,組織、策劃人員進行非法集會、游行、示威,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二

基本事實: 本院審理查明事實與公訴機關起訴指控一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修正) 第296條 (已被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修正) 第25條1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修正) 第67條3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修正) 第64條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鄭家秀犯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

5. 程聯芳、劉硯奇等非法拘禁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由: 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

案號: (2018)晉0426刑初75號

案例來源: 網站來源

類案層級: 普通案例

審理法院: 山西省黎城縣人民法院

審理程序: 一審

審結時間: 2018.09.06

基本事實: 經審理查明:

一、關于非法拘禁的事實

被告人程聯芳、劉硯奇、王立偉、李喜龍均為黎城縣隆祥名邸小區的業主。2017年12月11日,該小區業主因不滿“門禁系統收費過高”、“沒有辦理房產證”等問題,與小區開發商代表李某1、物業經理郭某發生爭執,后在被告人程聯芳、劉硯奇、李喜龍、王立偉等人的帶動、積極作用下,該小區業主將李、郭二人看押于該小區售樓部、物業辦公室等地點,直至2017年12月15日凌晨,被害人郭某被公安機關解救,后李某1在同日上午9時左右自行逃脫。案發后被告人程聯芳、劉硯奇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訴訟期間,在本院主持下,四被告人與被害人郭某達成了賠償協議,并已實際履行。

二、關于非法集會、游行的事實

2017年12月13日,被告人程聯芳等人代表隆祥名邸小區業主到相關政府部門,反映要求解決該小區存在問題。同年12月14日下午,程聯芳召集王立偉等十余人在該小區一地下室內開會上商議于次日上午到縣委非法集會上訪,后該小區業主百余人于12月15日上午9時左右在被告人王立偉(被告人程聯芳因故未能參加)帶領下,手持“隆祥名邸黑心地產卷錢逃跑我們要房產證”條幅,從黎城縣火車站出發非法游行至縣委大門口非法集會,封堵縣委大門,且在公安人員發出解散命令后,拒不服從解散命令離開現場,直至被協調勸離至信訪接待室,其行為嚴重破壞了縣委的正常辦公秩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修正) 第238條 (已被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修正) 第29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修正) 第6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修正) 第2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修正) 第2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修正) 第2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修正) 第7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修正) 第73條

一、關于非法拘禁的事實

被告人程聯芳、劉硯奇、王立偉、李喜龍均為黎城縣隆祥名邸小區的業主。2017年12月11日,該小區業主因不滿“門禁系統收費過高”、“沒有辦理房產證”等問題,與小區開發商代表李某1、物業經理郭某發生爭執,后在被告人程聯芳、劉硯奇、李喜龍、王立偉等人的帶動、積極作用下,該小區業主將李、郭二人看押于該小區售樓部、物業辦公室等地點,直至2017年12月15日凌晨,被害人郭某被公安機關解救,后李某1在同日上午9時左右自行逃脫。案發后被告人程聯芳、劉硯奇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訴訟期間,在本院主持下,四被告人與被害人郭某達成了賠償協議,并已實際履行。

二、關于非法集會、游行的事實

2017年12月13日,被告人程聯芳等人代表隆祥名邸小區業主到相關政府部門,反映要求解決該小區存在問題。同年12月14日下午,程聯芳召集王立偉等十余人在該小區一地下室內開會上商議于次日上午到縣委非法集會上訪,后該小區業主百余人于12月15日上午9時左右在被告人王立偉(被告人程聯芳因故未能參加)帶領下,手持“隆祥名邸黑心地產卷錢逃跑我們要房產證”條幅,從黎城縣火車站出發非法游行至縣委大門口非法集會,封堵縣委大門,且在公安人員發出解散命令后,拒不服從解散命令離開現場,直至被協調勸離至信訪接待室,其行為嚴重破壞了縣委的正常辦公秩序。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程聯芳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犯非法集會、游行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

6. 王某某非法集會、游行、示威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由: 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

案號: (2018)冀1082刑初97號

案例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類案層級: 普通案例

審理法院: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審理程序: 一審

審結時間: 2018.06.01

基本事實: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受三河市燕郊尚街時代廣場業主的委托,作為集體投訴的談判代表,于2017年9月25日接到三河市信訪局的通知,約定26日上午領導接見。王某某在其成立的業主微信群中通知了此事,要求全體業主參加,在市委、市政府門口聚集,指導喊口號的內容等意見。26日9時開始,王某某組織百余名業主以維權為由,長時間在三河市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協、市委組織部門口非法聚集,通過手舉小紅旗、喊口號、唱國際歌等方式進行示威。在接訪領導答復當日下午開會研究解決信訪問題之后,繼續滯留示威至當日14時許,擾亂了三河市市委等上述機關單位的正常辦公秩序。期間,被告人王某某帶頭喊口號,拒不服從公安機關下達的解散命令,被公安機關強行帶離現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修正) 第296條 (已被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修正) 第37條

判決結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示威罪,免予刑事處罰。

7. 張某某等非法集會、游行、示威案

案由: 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

案號: (2018)陜0112刑初124號

案例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

類案層級: 普通案例

審理法院: 陜西省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

審理程序: 一審

審結時間: 2018.02.14

基本事實: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某、葉某某均系本市未央區恒大帝景小區業主。該小區部分業主因小區設施不完善等問題與恒大地產集團西安有限公司之間存在糾紛,遂組成恒大帝景維權委員會,在未申報審批的情況下,于2017年6月17日14時至20時由該維權委員會組織60余名業主身著統一文化衫,拉著橫幅、舉著標語牌,在本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鳳城五路“世紀金花”門前集合,隨后游行至鳳城八路“熙地港”商城,停留約五分鐘后,繼續步行至西安市人民政府南門外,以拉橫幅、打小旗、穿統一文化衫、播放喇叭、高喊口號等方式進行示威。在現場民警進行勸說并發布解散命令后,眾多集會業主仍然在政府南門外西側聚集。后該群業主又前往本市雁塔區小寨天橋、南門外等地進行游行示威,之后被民警強行解散。

其中,張某某(微信名為“張永淳”)建立微信群“維權動員委員會(16)”,并梳理集會游行示威方案、提議具體游行路線、聯系媒體報道,并參加了具體的集會、游行、示威活動。葉某某(微信名為“啟程”)雖未與其他業主一起參加集會、游行、示威活動,但在前期策劃中進行號召并收集部分業主捐款、提議游行路線等。2017年6月30日,張某某被抓獲歸案;同年7月3日葉某某被抓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修正) 第296條 (已被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修正) 第4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7修正) 第47條

其中,張某某(微信名為“張永淳”)建立微信群“維權動員委員會(16)”,并梳理集會游行示威方案、提議具體游行路線、聯系媒體報道,并參加了具體的集會、游行、示威活動。葉某某(微信名為“啟程”)雖未與其他業主一起參加集會、游行、示威活動,但在前期策劃中進行號召并收集部分業主捐款、提議游行路線等。2017年6月30日,張某某被抓獲歸案;同年7月3日葉某某被抓獲。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張某某犯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

8. 張某軍等非法集會、游行、示威案

案由: 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

案號: (2017)粵0902刑初325號

案例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并軌)

類案層級: 普通案例

審理法院: 廣東省茂名市茂南區人民法院

審理程序: 一審

審結時間: 2017.09.20

基本事實: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軍、曾某凡是富某家園微信業主群的群主,因富某家園的承建商遲遲未交付房屋給業主,業主在微信群商議于2017年4月6日集會。在2017年4月6日上午9時許,被告人張某軍、曾某凡、梁某、梁某容等一百多名業主聚集在富某家園樓前,所有業主統一穿白底紅字短袖T恤。當富某公司財務李某1到場勸解時,被告人梁某容等人強行拉扯李某1上11樓,阻撓警務人員與消防員解救。

在11時左右,被告人梁某通過喇叭召集大家行去茂名市政府反映情況,于是被告人張某軍、曾某凡等人帶領游行隊伍途經茂名市人民南路、人民中路、油城四路。在12時左右,游行隊伍在人民中路與油城四路轉盤處休息,不聽警務人員勸解,引起眾多不明群眾圍觀,造成交通阻塞。在游行過程中,被告人梁某用喇叭叫口號“李某5出來為我們主持公道”,被告人梁某容一直抓著李某1的褲頭脅迫其參與游行,在李某1到明湖商場二樓上廁所時,也拉住李某1的褲子。在14時左右,游行人員在茂名市人民政府門前集合,沖擊政府正常的辦公秩序,拒不服從公安機關要求解散的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

另查明,2017年4月6日公安機關在被告人張某軍處扣押了一部黑色紅米手機(電話號碼:137××××1758);在被告人梁某容處扣押了一件白色上衣(正面印有“茂名富某維權”,背面印有“合股欺騙業主,三年交樓無望”字樣);在被告人梁某處扣押了一部蘋果6手機、白色上衣(正面印有“茂名富某維權”,背面印有“合股欺騙業主,三年交樓無望”字樣)一件、黑色音箱一個,其中蘋果6手機一部已于2017年4月26日發還給被告人梁某。(上述物品均在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刑事偵查大隊河東中隊保管,未隨案移送)

再查明,富某家園的業主們提交了求情資料,請求對被告人張某軍、曾某凡、梁某、梁某容從輕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5修正) 第296條 (已被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游行示威法(2009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5修正) 第25條1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5修正) 第26條1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5修正) 第26條4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5修正) 第2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5修正) 第67條3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5修正) 第7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5修正) 第7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5修正) 第64條

在11時左右,被告人梁某通過喇叭召集大家行去茂名市政府反映情況,于是被告人張某軍、曾某凡等人帶領游行隊伍途經茂名市人民南路、人民中路、油城四路。在12時左右,游行隊伍在人民中路與油城四路轉盤處休息,不聽警務人員勸解,引起眾多不明群眾圍觀,造成交通阻塞。在游行過程中,被告人梁某用喇叭叫口號“李某5出來為我們主持公道”,被告人梁某容一直抓著李某1的褲頭脅迫其參與游行,在李某1到明湖商場二樓上廁所時,也拉住李某1的褲子。在14時左右,游行人員在茂名市人民政府門前集合,沖擊政府正常的辦公秩序,拒不服從公安機關要求解散的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

另查明,2017年4月6日公安機關在被告人張某軍處扣押了一部黑色紅米手機(電話號碼:137××××1758);在被告人梁某容處扣押了一件白色上衣(正面印有“茂名富某維權”,背面印有“合股欺騙業主,三年交樓無望”字樣);在被告人梁某處扣押了一部蘋果6手機、白色上衣(正面印有“茂名富某維權”,背面印有“合股欺騙業主,三年交樓無望”字樣)一件、黑色音箱一個,其中蘋果6手機一部已于2017年4月26日發還給被告人梁某。(上述物品均在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刑事偵查大隊河東中隊保管,未隨案移送)

再查明,富某家園的業主們提交了求情資料,請求對被告人張某軍、曾某凡、梁某、梁某容從輕處罰。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張某軍犯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9. 崔雪亭等非法集會、游行、示威案

案由: 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

案號: (2016)蘇0703刑初250號

案例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并軌)

類案層級: 普通案例

審理法院: 江蘇省連云港市連云區人民法院

審理程序: 一審

審結時間: 2016.12.05

裁判要旨: 崔某某、董某某、孫某作為集會、游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應認定為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

基本事實: 上述證據,來源合法,真實有效,各證據之間能相互印證,足以證明本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崔雪亭、董自力、孫華的犯罪事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5修正) 第296條 (已被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5修正) 第25條1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5修正) 第26條1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5修正) 第2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5修正) 第3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5修正) 第67條3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5修正) 第72條1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5修正) 第73條2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5修正) 第73條3款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崔雪亭犯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10. 周某、王某、楊某某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由: 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

案號: (2015)梅刑初字第478號

案例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并軌)

類案層級: 普通案例

審理法院: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審理程序: 一審

審結時間: 2016.01.21

基本事實: 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基本一致。

另查明:案發時,被告人周某系華府尊邸小區業主委員會主任,被告人王某、楊某某系華府尊邸小區業主委員會委員。

案發當日,周某、楊某某被抓獲歸案,均如實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實;2015年10月23日,王某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實。

經通化市海龍精神病醫院鑒定,周某雙相障礙-目前為輕躁狂發作,系限定責任能力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5修正) 第29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172條 (已被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5修正) 第18條3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5修正) 第25條1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5修正) 第67條1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5修正) 第67條3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15修正) 第72條1款

另查明:案發時,被告人周某系華府尊邸小區業主委員會主任,被告人王某、楊某某系華府尊邸小區業主委員會委員。

案發當日,周某、楊某某被抓獲歸案,均如實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實;2015年10月23日,王某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實。

經通化市海龍精神病醫院鑒定,周某雙相障礙-目前為輕躁狂發作,系限定責任能力人。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周某犯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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