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公交刷卡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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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公交刷卡機更新
昨日,昆明市消費者協會發布了第二季度的8個典型案例,涉及美容美發、家具家電、汽車、農資等領域。昆明消協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應拿起法律武器,維護合法權益。
2015年12月,消費者黃先生在昆百大新都匯以17600元的價格購買了一臺LG液晶電視,在使用中發現該電視機是樣品機,隨后向洛龍分會投訴,要求退貨及賠償損失。
洛龍分會在開展調解工作的同時,對百大家電銷售行為進行調查了解,通過調查了解,該事件是配貨員送錯了貨并非故意為之。4月5日,歷時近2月,經過多次電話溝通、4次組織雙方調解,最終百大新都匯家電部的負責人向消費者黃先生道歉并說明情況,同時對該電視做退貨處理,退還購貨款17600元;最后新都匯家電部付給了消費者6000元賠償金。
【案例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及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6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的規定,洛龍分會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23600元。
2016年2月,消費者崔女士與曹女士分別在莎蔓莉莎美容會所不同的分店里面受到店員的誘導,沒有合同也沒有收據,直接用刷卡機刷卡,辦理了20000元的美容卡。后消費者發現商家每家店的價格不同并且存在誘導消費,故想退回卡中錢款;但消費者多次找商家協商,商家均不予理會。在多次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崔女士與曹女士到昆明市消費者協會請求幫助解決。
接到投訴后,昆明市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及時聯系商家了解情況,并聯系莎蔓莉莎美容會所負責人到昆明市消費者協會協商解決。多次協商未果后,昆明市消費者協會秘書長約談莎蔓莉莎美容會所負責人;終于,在昆明市消費者協會全體工作人員的努力下,商家退回了消費者的錢款,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評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的權利。”第五十三條規定:“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昆明日報 記者郭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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