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卡機顯示未開通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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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卡機顯示未開通信用卡
龐某、胡某、李某、凌某接到了銀行來電,銀行工作人員告知他們在該行辦理的信用卡逾期,欠費未還。而令四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他們并沒有在該銀行辦理過信用卡。這到底是信息泄露還是詐騙電話呢?真相如何?且看赤坎檢察以案說法。
吃喝玩樂花費高,用他人身份證復印件辦卡消費
楊某在某公司擔任保安,平時吃喝玩樂上花費多,工資總是入不敷出。恰逢銀行工作人員到該公司推廣團辦信用卡,楊某想到前幾日在天橋底下買過龐某、胡某、李某三人的身份證復印件用于注冊QQ賬號,又想起在網絡上有帖子說可以使用他人身份證信息辦理信用卡消費,于是,楊某以龐某、胡某、李某三人的名義虛構信息資料、找人代寫申請表等,以團辦信用卡的方式騙領了信用卡三張,并在成功申辦信用卡后瘋狂刷卡消費,拖欠本金合計6萬多元。
尋人代辦銀行信用卡,結果被冒用身份刷卡消費
凌某想辦理某行的信用卡使用,經朋友介紹認識楊某,便“委托”楊某為其代辦銀行信用卡。凌某將個人身份證復印件及委托書交給楊某后,便未再跟進銀行信用卡的辦理進程。楊某在信用卡申請表上填寫的郵寄地址和聯系方式都是自己的信息,在銀行發放凌某的信用卡后,楊某以非法占有意圖,向凌某謊稱信用卡未辦理成功,后在未經凌某的同意下,激活并冒用凌某的名義刷卡消費近2萬元。
逃避催收東窗事發,主動歸還欠款投案自首
楊某使用這些信用卡進行高消費,遠遠超出了他的收入水平。后來,因楊某無力歸還欠款,他選擇更換工作和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經多次聯系楊某留下的手機號碼未果,銀行工作人員先后通過上門、電話聯系等方式找到了龐某、胡某、李某、凌某四人,才發現龐某、胡某、李某的信用卡均非本人意愿辦理,而凌某這才知曉其申請辦理的信用卡已成功辦理并被楊某冒用,于是,銀行工作人員到公安機關報案。2020年9月,楊某主動歸還上述信用卡拖欠的全部本金及利息,投案自首、真誠悔罪。經湛江市赤坎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楊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兩萬元。
檢察官提醒
本案中,雖然楊某主動還清了欠款,但是其行為已觸犯刑法,仍然要承擔刑事責任。
檢察官提醒廣大群眾:
1.要樹立“量入為出”的科學消費觀念,理性消費,避免陷入“以貸還貸,以卡養卡”的困境,影響個人生活。
2.要增強對身份證件等個人信息的保管,在使用身份證復印件辦理業務時,可注明用途、使用時間等,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如身份證有遺失經歷或者銀行卡有異常情況,要及時去查詢名下是否有不知情的銀行卡存在,確有被冒名辦理信用卡情形的,要第一時間向銀行書面說明情況、申請凍結信用卡并向公安機關報案,將損失降到最小。
3.要警惕詐騙分子套路。如遇他人自稱是銀行客服或民警身份以“信用卡逾期或透支不處理將影響征信或涉嫌違法犯罪”等理由聯系本人的,要注意識別真假,并到銀行專柜或公安部門核實真實情況,一定要警惕核查是否為詐騙套路!凡是要求轉賬的都是詐騙!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信用卡詐騙罪】
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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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第三檢察部
編輯|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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